《乙建》 不定期租約的問題-請幫助
甲的地出租乙建屋一棟,已逾30年,每年訂有土地租約一年一次, 今年甲要收回土地,故意停止續訂土地租約,後兩個月不收租金。再
告乙拆屋還地,但乙竟辯稱甲停止租約兩個月後,之前的租約內容沒有寫承租人期滿後絕不續租等意思而形成不定期限租賃關係,拒絕還返土地。這樣甲有可能收回土地嗎??
1.首先要看房屋有沒有辦「保存登記」
2.再來,甲乙之間有沒有成立「地上權」
3.最近一年租約到期時,出租人(甲)有沒有通知承租人(乙)終止租約
4.最後,可參考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來決定用何種方式收回。
土地法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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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 05 Tue 2016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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